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的通知

2022-05-12 11:29

1.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年度积分满300分或者连续两年积分累计达500分的,在泰州科创中心(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)注册并建设独立研发机构,根据研发机构建设规模给予用地奖励,最多不超过30亩。

2.“科技创新十佳企业”在国内一线城市或者海外新设立研发机构,按照研发人员年薪总额的20%予以奖励(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)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
3.“科技创新十佳企业”承担或参与国家、省重大科技专项,按照国家、省实际拨付经费给予1:1配套支持,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;优先支持“科技创新十佳企业”联合高校、科研院所组织实施“揭榜挂帅”重点科技项目;“科技创新十佳企业”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,参照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政策执行。

4.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,且研发费用年度增加200万元以上的,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10%的奖励,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。

5.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积分每满100分,可以推荐1名研发人员在泰州市“人才家园”(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)购房,按照3000元/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,最高不超过50万元;积分每满300分,可以在本条上述推荐人员内确定1人,按照其购房款总额的30%给予补贴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6.“科技创新十佳企业”积分每满100分,可以推荐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(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),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,全额奖励给研发人员本人。

本政策所称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,是指经确认公布的“科技创新十佳企业”和“科技创新优秀企业”。

本政策第1、5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,所涉奖补资金由市、医药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50%;第2、3、4、6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,所涉奖补资金由市、区财政分别承担50%,以上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。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,按照就高原则执行。

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可以申报兑现,期限五年。靖江市、泰兴市、兴化市参照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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